国家对资源税作出重大调整

   2011-10-12 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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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与石油和化工行业相关的资源产业成为本次税改的重点,其中涉及原油、天然气计税办法,以及焦煤、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受此影响,11日资本市场相关板块股票总体领跌大盘。

    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对原油、天然气按“从价定率”原则征收销售额的5%~10%作为资源税;而按照1993年原条例,油气资源税按“从量定额”征收,原油每吨8~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2~15元。同时,新条例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并相应提高了税额标准。焦煤资源税提高至每吨8~20元;稀土矿每吨0.4~60元。

    针对此次资源税调整,财政部表示,“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同年12月1日起,我国又在其他西部省份进行了改革试点。从实践情况看,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强了地方财政实力。针对此次资源税增加将加大上游企业的开采成本,油气企业或将向下游转嫁负担、推高油价,财政部表示,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挖掘内部潜力,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但有专家认为,当企业无法承受新增负担时,有关部门调高油气产品价格是必然的。

   1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还有修改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实施资源税改革。首先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改革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改革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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