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从价计征”煤炭调节基金

   2011-10-18 新华社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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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贵州省政府了解到,该省决定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从量”改为“从价”计征,并对出省原煤、洗混煤每吨征收200元的二次煤调基金。

    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及实施细则,按照“从价计征”原则,对原煤按销售(含税)价格的10%,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煤调基金。煤炭生产企业将原煤进行洗选加工的,参照本县(市、区、特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对其原煤征集煤调基金;外购原煤洗选、加工和销售的,在其原煤购进已缴纳煤调基金,凭有效证据可以抵扣。

    贵州省规定,实行省内外差别征集煤调基金,出省原煤、洗混煤征收二次煤调基金,每吨200元。征收范围包括通过铁路发运出省的原煤(含块煤)、洗混煤、洗精煤。其中,洗精煤实行先征后返。此外,对水城矿业集团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林东矿业集团公司出生的洗精煤免收二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贵州省还明确,煤调基金主要用于电煤补贴及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用煤等。

     《办法》出台后,贵州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之一盘江股份(600395)发布公告称,按照此规定,公司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预计负担煤调剂金1.35亿元。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上调部分煤炭产品价格,到今年底预计可增加销售收入约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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