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高办矿标准不再审批煤矿项目

   2011-11-23 国家石油化工网国家石油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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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项目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并通过审批。

    据了解,上述规定是针对枣庄市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和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问题而制定的。

    根据意见,山东将提高办矿标准,省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批建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金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且必须通过省联席会议联审报省政府审批。暂停审批新建石膏矿山。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

    在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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