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新疆电气运价优惠等政策

   2012-01-06 国家石油化工网江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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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日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实施电气运价优惠、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等三方面价格政策。

根据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实施电气运价优惠,支持新疆经济发展。

《意见》规定,要通过加大资本金注入力度等措施,提高新疆电力发展能力,降低用电价格水平。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实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稳步推进新疆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户电费负担。

另外,这份文件还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新疆天然气价格改革,从低安排天然气门站价格,对部分承受能力较差的用户给予适当优惠。加强价格监管,降低当地输配气价格。取消兰新铁路西段特殊运价和南疆铁路临管运价,改按统一运价执行,并按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水平收取铁路建设基金。

发展改革委还决定对经兰新铁路由内地运往新疆的部分建材和由新疆运往内地的纺织品,免收部分铁路建设基金。“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新疆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成本,促进新疆经济发展。”

为降低企业经营负担,《意见》明确规定,对新疆对口支援受援地区产业聚集园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免收政府性基金。对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内登记的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人员,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累计三年,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措施,将进一步降低当地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为稳定重要商品价格。《意见》强调,要扩大价格监测的覆盖面,重点监测喀什、霍尔果斯等重点开发园区以及对口援建重大项目所在地群众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变动情况。建立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粮食、生猪、牛羊、蔬菜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提高当地供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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