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多晶硅、煤化工不再享受鼓励

   2012-01-13 国家石油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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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第12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下称新《目录》),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记者注意到,国家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员表示,为了抓住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据了解,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务业扩大利用外资,此次修订,服务业增加了9项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等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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