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列入汽车召回范围

   2012-02-27 国家石油化工网

41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新条例规定,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证。让众多车主欣喜的是,新条例不但增加“强制性召回”,并加大惩罚力度,还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

  新条例中,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其中,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第26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受锦湖轮胎事件波及的该品牌中山经销商告诉记者,轮胎未列入召回范围前,商家往往会以“使用不当”或是“使用后概不退换”等理由来搪塞,列入召回后,消费者可以直接投诉到国务院质检部门。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瓦卢瑞克集团与中国石化签署技术合作 全新上线:Fluke Connect Express 福禄克热像分析软件
中国防腐胶带:创新驱动,引领世界管道防护新潮流 阿克苏诺贝尔携手中国石化签署合作备忘录,以绿色高性能防护涂料助力中国企业扬帆海外
华为擎云深圳授权店落地,科技赋能千行百业 曙光云全栈式安全解决方案 保障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