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2月27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条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草案”还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限期治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