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直接进行国外投资相比,通常由美国控股公司持有美国的投资更合适。
中国、西班牙和其他一些欧洲和拉丁美洲公司掀起新一轮投资美国可再生能源项目热潮。主要热点集中在太阳能行业,但也有购买经营中的风力发电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权益的显著迹象。
本文的目标受众主要定位在美国投资的外国公司和私募基金,而不是个人投资者。对单个投资者而言,会有更多的复杂性以及机会(美国税法中令人沮丧的事实之一是个人税收规则往往比大型企业更复杂)。
与直接从国外投资相比,通常由美国控股公司持有美国的投资更合适。至少有三个原因。
第一,直接投资将导致外国公司或投资基金被认为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并被要求像一家美国公司一样向美国做纳税申报。
美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几乎都是由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他们为纳税目的而保持透明,即在项目公司层面没有美国所得税。使得项目补贴和赢利可传递给项目公司的所有者。以能够筹集税收股权,帮助项目融资。
投资于这样一个透明实体的外国公司或投资基金,将被视为直接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并应根据其从项目公司所赚取净收入份额按35%的税率缴纳美国所得税。外国所有者将不得不向美国进行纳税申报。这将按其收入中的份额征税,不论是否存在现金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有多个所有者,那么,项目公司将因美国税收目的而被视为一种合伙,并须就分配给外国所有者的净收入份额预扣所得税。
第二,从国外直接投资也将使外国公司或投资基金在美国缴纳“分支利得税”。理论上,在美国边境对外国所有者带回国的任何收益进行征收,但在实践中,不必等到赢利被返还即可征收。
大多数国家就赢利征收两种税:在该国境内的所得税和在边境对利息及其他跨境款项征收预提所得税。美国预提税税率为30%,但它往往因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税务协定而减少或完全免征。
1986年,美国开始对在美国直接从事经营的外国公司征收一项单独的分支利得税。这些公司逃避美国预提税,因为收益通过在国外公司内部转让被返回到总公司,而不是通过支付“股息”的方式。分支利得税税率和预提税税率相同,但主要问题是,时间更加难以控制且税金比预提税计算复杂(美国税收协定中减少预提所得税率的条款通常也会减少分支利得税税率,但必须加以查证。在1986年之前生效的旧税务协定可能会阻止美国征收分支利得税)。
分支利得税是按“股息同等金额”征收的,“股息同等金额”是指外国公司从美国业务运营中可支付股息的收入和利润。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业务运营在年末的投资净额低于年初,则应税金额会相应增加。如果外国公司在美国业务运营在年末的投资净额高于年初,则应税金额会相应减少。投资净额的计算方法为,外国公司在美国业务运营中拥有的资产数额的调整额,减去该美国业务运营的所有债务。除非进行大数额的资本注入,否则在现有资产折旧时,股权净额也会下降。
第三,直接投资可能使后面的投资退出变得更加昂贵。
美国对外国人出售在美国投资时的资本利得不征税,但有一个重大例外。1984年,美国国会对日本在美国的农田投资增长表示关切。其关心内容是,这将哄抬价格,并使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生存更难。对农田的定义很难,因此国会要求外国人出售“美国不动产”时要交税。风能、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财产的一部分被认为是不动产。然而,即使他们均不是不动产,国税局裁定,至少外国公司从出售美国的合伙企业权益获得的部分收益是“有效连接”的收入,这意味着它适用35%净所得税。如果合伙关系已出售其全部资产和清算,对于外国公司已经作为一个合伙人报过税的,将按其利得或利得份额二者的少者征税。
避税的方法之一是通过一家美国控股公司持有合伙权益或项目,此控股公司被视为税收目的上的公司。公司中的股份一般可以出售,而无需缴纳美国利得税。
必须小心,避免美国控股公司变成“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如果其至少一半市场价值的总资产是美国不动产权益,那么将被视为一个不动产投资控股公司。一旦公司贴上这一污点标签,这一身份将持续至少5年。其资产将在许多“测试日期”被测试。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商往往首先会签署一个地块的购买或租用期权。
就风电场而言,需要架设一座气象塔,并监测现场风速至少一到两年。在开发过程中的其他早期事项包括架设线缆将项目与公用电网联网,取得建设许可证及洽谈将项目的电力销售到附近电网的长期合同。重要的是,如果50%或更多的价值是在此现场地块,则不要把开发资产放入控股公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