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引入配额制还有许多争议: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还不适于配额制的实施;有些人则担心,如果预先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配额,电网一旦完成配额会不会再主动完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也有人认为,由于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阶段不同,在配额制政策下可能存在着不公平竞争;还有人提出,我国已经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引入了强制收购政策(FIL),再引入配置制可能产生冲突……针对上述争议,任东明博士则认为:部分人对我国市场条件的担心有些不合时宜,对市场条件的担心恰恰迎合了部分西方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偏见人士的看法。
目前,关于是否引入配额制还有许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还不适于配额制的实施;有些人则担心,如果预先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配额,电网一旦完成配额会不会再主动完成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也有人认为,由于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阶段不同,在配额制政策下可能存在着不公平竞争;还有人提出,我国已经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引入了强制收购政策(FIL),再引入配置制可能产生冲突。
对于上述争论,我认为,部分人对我国市场条件的担心有些不合时宜,对市场条件的担心恰恰迎合了部分西方国家对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偏见人士的看法。实际上,我们国家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目前的市场条件已经适于引入任何基于市场运行的政策工具。例如,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已经起步,至今已经成功运行了20多年。而配额制政策的绿色交易系统比证券交易系统要简单得多,因此,市场条件绝对不应该成为我们拒绝配额制的理由。关于电网企业是否有积极性完成更多的配额,关键是配额比例制定得是否科学和合理,只要在一定时期内,电网完成了法定的、合理的配额,大可不必再期望它去完成更多的配额。如果需要完成更多配额,还可以通过法规的修订继续在下一阶段要求它完成更多的配额。如果同时有诸多的鼓励措施,使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利可图,则企业还是有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性的。关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可以通过不同技术规定不同的配额来解决。关于配额制(RPS)和强制上网法(FIL)相冲突问题,我认为根本就不存在。FIL 解决的是可再生能源一直存在的上网障碍问题和价格偏低问题。除非像德国那样使可再生能源的上网电价有足够的吸引力,否则,如果上网价格偏低,即便解决了上网障碍问题,但开发商也不会有太多的积极性来开发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当初许多曾极力反对引入配额制的人又建议给大的能源企业进行配额了。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下文简称《规划》)已经明确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3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要达到6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15%。同时《规划》还提出,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就包括引入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明确提出了“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但是,许多人对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的概念并不理解,或者理解有误。实际上,《规划》中提到的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Mandatory Market Share,简称MMS)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配额制政策。下面,我就针对配额制政策的内涵、作用、实施条件、实施的可行性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配额制政策的内涵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还是一项比较新的政策措施。其基本含意是,在国家(或者地区)电力建设中,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同时还规定,与配额比例相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以在各地区(各电网)间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过程是通过绿色证书(Green Certificate)来实现的。绿色证书是一种可交易的,能兑现为货币的凭证。证书的价格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 的。绿色证书的价格体现了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环境价值。
具体来说,在配额制政策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部分。它是指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能在目前的电力市场条件下具有的价值,与常规能源所发的电能价值相同,这部分价值体现为实际电能交易的成本,受益者是实际的电能消费者;另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因其环境效益和其他社会效益而具有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在电能生产过程中可以保持环境清洁方面,受益者可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有的人,还可能具有全球性的意义。但在当前建立价格体系中,可再生能源对环境及社会效益方面的价值还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假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政策规定由电力企业来承担义务,则承担义务的电力企业可采用两种方式来满足自己承担的义务要求:一是自己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二是从其他已经完成了规定配额的电力企业手中购买其超额完成“义务量”而获得的绿色证书。这样,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在两个市场进行交易:一是电能本身的实物交易,二是绿色证书交易。与此相对应,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价值就通过两种渠道加以兑现:一是电能的实物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上,物理上连网的电能供应者和购买者之间达成交易,交易渠道限于电力供应的物理设施。二是以绿色证书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环境和其他社会效益市场,受益者是全社会,其成本应该由社会支付。这部分价值的交易不受电力设施物理连接的限制,交易范围取决于所定义的受益范围。
配额制的基本特征
概括来说,配额制有3个基本的特征:首先,配额制是一种以市场竞争方式达到最有效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政策;其次,配额制保证了一个长时间内实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也就是说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三是配额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未完成配额义务的企业实施处罚,保障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现。
从以上基本特征中可以看出,配额制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公正、透明的政策。它不需要政府进行大量的资金筹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现在监察达标情况并对未达标者给予处罚方面。绿色证书为电厂间的竞争提供了便利,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国产化、本地化有积极的市场激励作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最大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成本开发给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但是它也有自身的缺点,如政策成本难以精确估计。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以往激励政策的区别在于,它是一种把过去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转向政府管制下的市场机制,为大规模发展可再生能源创造了条件。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现在的电力市场中没有公平竞争的条件,常规的化石燃料电厂对环境的污染没有全部计入成本,可再生能源发电带来的环境方面的好处具有社会性,但是它的成本却由个别企业承担,这是最大的不合理。配额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将个别企业的清洁电力生产的成本分摊到所有的电力产品中,可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化石燃料电力创造了一种公平的市场。同时,绿色证书交易又为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带来的环境效益价值的体现创造了一种新的机制。不同电力生产企业靠绿色证书交易体系公平承担了对环境保护的义务。
配额制的作用
根据配额制政策的内涵和特征,我们可以作出以下判断:由于配额制政策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因此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目标的实现;由于保证了一个长时间内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也就保证了可再生能源的市场需求,从而有利于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和本地化,也可以鼓励来自私营部门的投资;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从而降低了成本,提高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竞争力,也适应了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配额制政策用法律手段将个别企业的清洁电力生产成本分摊到所有电力产品中,可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化石燃料电力创造了一种公平的市场;在实行绿色交易制度的条件下,总体上可以保证东部资金向西部地区转移,开发西部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关于引入配额制政策的建议
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我认为,我们设计的配额制政策应能够体现以下主要方面,包括:
1、确定纳入配额制政策的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范围。
2、规定对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最低标准。
3、确定配额义务履行者(化石能源发电公司、电网企业和大的石油企业等)。
4、确定可再生能源的监督管理机制。用法律形式确定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与义务。
5、配额制政策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颁布配额制的实施管理办法。
6、规定具体的激励与惩罚措施。对超额完成最低配额的企业,规定具体的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完不成最低配额的企业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
7、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地区政策。这些政策要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相协调,应有利于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农村电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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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对小水电产生的影响
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对小水电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水电将建立一个完整的激励机制。配额制为小水电发电上网权、合理的上网电价和电量提供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与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相协调,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激励机制。
2.小水电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3.小水电建设投资将有充分保障。
4.小水电投资管理将发生变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后,对小水电的投资将主要依靠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需要再进行大量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政府对投资的管理转变为:鉴定可再生能源厂商;发行可再生能源证书;对可再生能源配额达标情况进行监察,对未达标的给予处罚等。
5.配额制将促使小水电企业加强管理。由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小水电质量和电价将会直接影响到小水电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配额制的制约下,一方面用户首先要购买价格便宜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投资者也会把资金投向效益好的企业;另一方面,小水电发电企业虽然会从市场上得到某种补贴,但也只有降低成本,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如果小水电电价居高不下,生产成本过高,抵消了市场补贴,它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些都要求小水电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减员增效,实行技术改造,从强化企业管理中要经济效益。
--来源:云南电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