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华兴外商投资企业于1989年1月成立,按照合同约定2004年1月30日终止经营。2004年2月份华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今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实施清算审计,双方签订了清算审计的业务约定书。
注册会计师李浩及其助理人员到华兴公司审计现场执业时,了解到外商投资
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委托的真正需要,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的目的是多重的:首先,他们希望注册会计师对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实施审计,以便决定企业终止之前的账面情况;其次,华兴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成立的清算组,拟对其资产、负债等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实施清算,确认清算资产和负债,不仅需要定期给清算组提供报告,而且要编制清算会计报表;第三,希望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清算会计报表实施审计,以便终结企业。
于是,注册会计师李浩认为此业务不能简单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与华兴公司修改业务约定书,应分别根据华兴公司不同的真正需要,在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经营终止日报表专项审计业务、代编清算报表咨询服务业务、对特殊清算事项进行专项鉴证业务和清算报表审计业务时,明确注册会计师和华兴公司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讨论与分析]
1.针对委托方多重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实际执业时发现,委托方的要求并不是业务委托书中明确的一项业务,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多方面服务。这时,一些注册会计师怕失去客户,就默默地超出业务约定的范围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服务。其结果往往是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而且客户认为注册会计师所作的均为应当做的,反而会更加苛刻地要求注册会计师超出自己职责范围承担责任和风险,使得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增大。
因此,对于委托方的多重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客观分析哪些是客户的责任,哪些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能够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分别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客户有效沟通,针对不同的业务委托,最好是分别签约单独收费,如果做不到,也必须在一份业务约定书中分别明确各种不同业务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告知客户规范的做法。
2.注册会计师对于一揽子委托的清算相关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从狭义上讲,清算审计仅仅指注册会计师对清算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但广义上讲,清算审计泛指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清算相关业务。在实务中,委托方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清算审计业务时,往往不是已经编制好清算会计报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员会没有成立或成立后还没有确认清算财产和清算债权前委托,这实质上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办理与清算相关的一些事务。这时,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加分辨,盲目与委托方签订清算审计业务约定书,不仅会混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也混淆了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业务委托时,一定要委派具有综合业务素质和技能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协商,并及时根据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的真正需求,明确告诉注册会计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应当获取什么样的资料与合作,能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等。
3.一般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在一揽子委托的清算相关业务中可以提供的服务有:
(1)企业经营终止日会计报表的专项审计业务(即清算前审计业务),可以按照企业原来执行的会计政策客观指出企业经营终止日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一般出具长式(详式)审计报告。
(2)清算中对与某一方面的清算信息提供专项鉴证(即清算中审计业务),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债权人追诉债权相关情况的鉴证、对清算费用进行专项鉴证等。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可以出具长式(详式)或简式审计报告。
(3)清算中协助清算组进行资产清查、债务追讨等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4)帮助清算组建立清算会计账及其代编清算会计报表等会计服务业务。
(5)对清算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即清算后审计),属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对清算组按清算基础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