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碳交易所将限制总量 对参与各方进行规范

   2012-04-09 经济参考报梁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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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获悉,国家发改委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望于上半年公布实施,该办法将对碳交易参与各方进行规范,甚至建立碳交易所的“备案制”,随后还要实行碳交易所的“总量控制”。

  这是本报去年刊发《国内碳交易所“遍地开花”且多亏损》报道以来,首次获得官方回应。上述知情人士还认为,一些省市的区域内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很小,甚至以为碳交易所就跟股票交易所一样,“上马碳交易所的盲目性太强了”。

  北京大学国际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商务部贸易与环境专家咨询组成员张海滨教授预测道,“十二五”期间,中国国内碳市场将形成“双层试点减排交易结构”。一个是全国统一自愿减排市场,另一个是地方、行业强制试点交易市场。

  在地方层面,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宣布,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6+1试点”)。多位业内专家5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6+1试点”省市尚未明确表示引入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在全国层面,去年底参加南非德班气候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十二五”期间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 S)。业内专家向记者证实,作为中国ET S的镜鉴,自2005年开始实施的欧洲碳排放交易系统(EU -ET S)是一个强制性的碳交易体系,允许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证券产品甚至金融衍生品的存在。

  在期货交易所监管方面,国务院去年底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决策层的权威人士5日对此回应称,正在进行中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 D M )交易,以及“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V ER)都是二氧化碳的现货交易,仅停留在碳的商品化阶段,与针对金融产品的“决定”没有任何联系。

  至于上述“6+1试点”或“十二五”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强制性的碳交易体系,上述权威人士称,一旦出现期货形态的碳交易,国家发改委会跟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碳市场的金融化“还有点远”。国内某大型碳交所老总也表示“碳资产证券化应该作为碳交易平台的远期目标,但目前碳资产连一级市场的商品化都谈不上,连资产确权都谈不上,大谈特谈二级市场的做市商制度和集合竞价即便不是忽悠,也是奢望。”

  本报在去年《国内碳交易所“遍地开花”且多亏损》报道中指出,当时至少有100家碳交易所(或碳交易平台)在建。上述碳交所老总向记者解释:“中国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现象仍比较严重,当地政府建设碳交易平台,总希望‘跑马圈地’,使得‘肥水不流外人田’。虽然碳交易所本身不是利税大户,但碳交易所稳定下来的众多会员是利税大户。”

  “备案制就像现在的农产品标签制,让消费者可以从超市追溯到田间地头。”国内某环境交易所一位高管打了个比方。该人士称,未来可能先从交易所备案入手,逐步细化到针对项目的中国碳交易登记簿系统。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原副主席、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段茂盛向记者表示,国内企业基于社会责任感或品牌度提升而志愿参与的V ER,相对于联合国相关理事会参与签发的C D M有更多标准和更高自由度。上述环境交易所高管预测,随着V ER领域的碳交易所备案制铺开,有助于为“十二五”之后中国ETS领域的碳交易所备案制进行铺垫。

  对于备案制的意义,段茂盛说,可以提高碳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避免碳交易产品的一家多卖、重复买卖,并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度,也就是让碳排放配额的供需双方———一边是水电、风电等企业,一边是电力、钢铁等企业———都敢于交易、成功交易。

  展望“十二五”碳交易所的整合前景,上述环境交易所高管表示,随着中国碳市场备案制全面铺开,以及未来碳市场金融化可能面临的整顿,碳交易平台数量将日益减少,部分县市一些规模以下、违规成立、无序运作的碳交易平台可能遭到清理。但段茂盛表示,“6+1试点”省市可以自主选择该试点区域的碳交易平台,因此对中国ET S的碳交易平台集中度,还很难做出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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