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茂名市民营矿企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因为“非法”开采,被广东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开出了7.25亿元天价罚单。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立即成为业内人士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天价罚单“显失公平”,存在国企与民企争利的嫌疑;江平、王家福、杨立新等法律界知名人士也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大型国企“茂名石化矿业公司”的子公司改制而成的民营企业,该公司在2002年改制时,与采矿权所有人茂名石化矿业公司签订了“采矿权租赁合同”,在“金塘矿区”开展采矿业务。2009年6月30日,“金塘矿区”的采矿权到期。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一边争取“续证”,一边继续进行开采。这一无证经营开采活动,被茂名市国土局认定为非法采矿活动。
2010年5月19日,茂名国土局对该矿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矿企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广东国土厅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上述行政处罚。然而,去年10月9日,茂名国土局向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在“金塘矿区”采矿;没收公司采出的矿产品;罚款7.25亿元。
茂名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之所以出现“非法”开采的情况,是因为当初改制时,租赁双方曾达成协议,约定采矿权到期后,茂名石化矿业公司要申请采矿权“续约”。但2009年采矿权到期后,茂名石化矿业公司并没有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我们公司拥有2000多工人,如果停止开采,2000多工人或面临失业。因此,公司不得不一边争取‘续约’,一边开采。”
该负责人还表示:“全矿评估价仅1.1亿元,罚款却高达7.25亿元。我们难以接受。”“茂名石化矿业公司之所以不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是因为茂名石化矿业公司、茂名市政府想把采矿权转卖给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冠豪高新(10.39,0.00,0.00%)。这是不是国企与民争利?”
4月4日,茂名市国土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对此事件出回应称,该局开出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该公司涉嫌非法采矿已进入司法程序,茂名市国土局目前不会向该公司开出罚单,而是向司法机关提交这些违法所得的证据和数据。“我们最后根据法院的判决对该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