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进出口管理办法9月实施

   2012-04-18 中国化工报

521

  记者4月17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界定为“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办法》规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办法》还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办法》同时提出,硝酸铵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硝酸铵的出口由工信部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为了保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办法》第15条至第18条针对未经批准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非法转让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明确,工信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的审批;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境内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海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环节的管理。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瓦卢瑞克集团与中国石化签署技术合作 全新上线:Fluke Connect Express 福禄克热像分析软件
中国防腐胶带:创新驱动,引领世界管道防护新潮流 阿克苏诺贝尔携手中国石化签署合作备忘录,以绿色高性能防护涂料助力中国企业扬帆海外
华为擎云深圳授权店落地,科技赋能千行百业 曙光云全栈式安全解决方案 保障石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