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化武指日可待,未来工作面临转型

   2012-04-25 中国化工报张艳燕

86

 

国际禁化武组织曾表示,将努力使所有国家纳入《公约》管辖之下。目前全球有8个非缔约国,其中以色列、缅甸两国已签署《公约》,即表示在政治上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承诺不损害《公约》的目标。图为以色列正在举行防化学武器袭击演习。  (CFP供图)

 

    由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百余个缔约国应该在《公约》生效后的15年内销毁全部化学武器。也就是说,今年4月29日即为化学武器全部销毁的最终期限。值此《公约》生效15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全球禁化武工作成效究竟如何?15年的限期能否遵守?15年后,《公约》以及国际禁化武组织(OPCW)是否还会存在?禁化武接下来的工作又该如何开展?
  

  15年间:成绩显著但未达标  
  

  OPCW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的宗旨和目标而特设的,是有史以来成长最为迅速的国际裁军组织。联合国曾呼吁所有国家都加入《公约》,从而消除化学武器对国际安全构成的威胁。


  “15年来,在OPCW的组织下,国际禁止化学武器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4月20日,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理事长吴锦容告诉记者,15年来,《公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已经有188个国家成为禁化武组织成员国。现在全世界仅有南苏丹、埃及、安哥拉、朝鲜、索马里和叙利亚6个国家仍未采取任何有关《公约》的行动。


  记者了解到,OPCW最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销毁全球的化学武器。“在《公约》中,关于化武销毁的最后期限有明确规定。”吴锦容告诉记者,《公约》核查附件第四(A)部分规定“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2年开始销毁第1类化学武器,并应至迟于本公约生效后10年完成销毁”,最后销毁期限的延长规定则为“延长期均应是合乎必要的最短期限,而且一缔约国完成销毁所有化学武器的最后期限无论如何不得延长至本公约生效后15年以上”。


  现在15年期限已到,销毁全球化武这一任务却尚未完成。OPCW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南介绍说,到目前为止,阿尔巴尼亚、印度、韩国、利比亚、俄罗斯和美国6个缔约国宣布拥有化学武器。截至2012年1月底,拥有化学武器的各缔约国销毁的第1类化学武器合计数量达到50649吨,占所宣布的这一类化学武器总量的73%;已销毁的第2类化学武器合计数量920吨,占宣布总量的52%。6个宣布拥有化学武器的缔约国中,阿尔巴尼亚、印度和韩国已先后完成销毁,利比亚、俄罗斯和美国已肯定不能在2012年4月29日前销毁其拥有的化学武器。


  此外,为确保化武销毁过程的不可逆转,OPCW需要按照《公约》的规定对化学武器销毁过程进行核查。截至去年11月30日,OPCW共进行了2540次化学武器方面的现场视察。在宣布的总共230处与化学武器有关的地点中,195处已接受过视察。


  记者了解到,中国、法国、印度、伊朗、日本等13个缔约国宣布的70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已百分之百地停止了活动,全部被置于严格的核查制度之下,其中43处已经销毁,21处已改装用于了和平目的。


  针对15年目标未能实现之事,张南表示,OPCW已经通过了一项相关决议。该决议没有指责缔约国未能按期销毁拥有化学武器属于违约,也没有任何惩治措施,执行措施中也没有规定新的最后销毁期限,而是让拥有化武的缔约国自己制定详尽的销毁计划并确定最后完成销毁的时间。中国对此也投了赞成票。


 

 

草甘膦是被列为特定有机化学品(DOC)的“第4类”监控化学品。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是以草甘膦原药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农药企业,该公司不断强化基础管理,以降低能耗和提高自控水平为目标,率先在国内实现甘氨酸法草甘膦生产过程连续化,荣获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禁化武履约技术进步奖。图为该公司草甘膦生产现场。 (新安化工供图)

  
  

  15年后:禁化武组织何去何从
  
  
  尽管缔约国宣布的化学武器未能按《公约》规定的时限完成销毁,未加入《公约》的国家中还可能拥有化学武器,但销毁缔约国现有的库存化学武器已指日可待。据OPCW总干事尤祖姆居估计,5年内缔约国库存化学武器将销毁99%,如今,禁化武组织的视察员队伍已经开始大幅度削减。一旦缔约国宣布拥有的化学武器全部销毁,OPCW组织将何去何从?


  据记者了解, OPCW“未来优先事项咨询组”曾于去年6月提交了一份报告,对当前相关化学武器的基本形势作出了评估。该咨询组认为,自《公约》实施以来,导致大规模伤亡的“传统”化学战的威胁已显著减少,但是其他形式的化学武器可能会更有吸引力。未来世界将更多地面对非常规源产生的化学武器,或非国家冲突使用化学武器,包括利用有毒化学品犯罪和恐怖主义使用化学武器。所以,禁化武工作应重点应对变化了的化学武器威胁。此外,某些尚未加入《公约》的国家随时付诸化学战的可能性也依然存在。


  作为科学咨询委员会委员,张南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履行《公约》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公约》是20多年前的产物,多年来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是当初《公约》谈判者们始料未及的。目前禁化武组织面临的诸多挑战包括化学品附表修改问题、失能剂问题、化学和生物学融合问题等等。”张南认为,尤其是在化学和生物学融合的问题上,随着新的生命科学方式的兴起,从科学角度上看,化学剂和生物剂的区分将越来越没有意义,而其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两个文件今后的分与合。


  面对禁化武工作新的形势,OPCW“未来优先事项咨询组”认为,虽然销毁化学武器仍是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但OPCW必须转型,这样才能在国际裁军领域继续存在。


  据张南介绍,在即将于2013年4月召开的《公约》第三届审议大会上,OPCW总干事将提出并讨论解决OPCW转型的问题,即从以销毁库存化学武器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为主要工作和任务的组织,转变为一个确保化学战的威胁永不重现,确保有毒化学品永远不再用于敌对目的,确保和平利用化学领域的国际合作与援助蓬勃发展的机构。
  
  
  工作转型:民用领域成核查重点
  
  
  随着化学工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已经越来越离不开各种化学品的支持。但鲜为人知的是,有些常用化学品实际上可以直接用做化学武器,有些则可以作为生产化学武器的前体。因此,OPCW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进行相关的工业核查,确保常用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生产化学武器。“随着化学武器销毁这一主要任务的完成,对民用工业的核查在禁化武工作中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吴锦容说。


  据吴锦容介绍,根据毒性及军事和商业应用价值,《公约》对化学品进行了定性,并将它们分列在3个附表上。附表1中包括商业使用价值很小的军用毒剂和二元毒剂的关键前体;附表2的化学品有较低至中等的商业应用价值,但是由于它们可以用做化学武器或化学武器的前体,因而被认为是高风险性化学品,比如甲基膦酸二甲酯、三氯化砷、二甲氨基乙基-2-氯盐酸盐及生产氟橡胶的副产全氟异丁烯、生产β-巯基乙醇的副产硫二甘醇等;附表3化学品则大量用于工业,但曾用做或可用做化学武器、化学武器前体,比如光气、三氯化磷;此外还有被称之为“第4类”的特定有机化学品(DOC)。


  “第4类范围就太广泛了,基本上包括除了炸药、纯碳氢化合物和3个附表以外的所有有机化学品,比如我国的草甘膦、双乙烯酮、顺酐、蒽醌、氟哌酸等都接受过核查。”吴锦容说。


  记者从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了解到,生产这些产品,只要达到规定的阈值,都有义务进行宣布并接受核查。全世界目前共有这样的工业设施4913处。截至2011年11月30日,OPCW在81个缔约国领土上已经对工业设施进行了2140次视察。


  “我国民用工业截至去年底共接受了204次核查,针对附表2化学品的核查共有79次、针对附表3化学品的共有75次、针对DOC的有50次。”吴锦容告诉记者,附表3中仅三氯化磷等磷相关化学品的核查就达49次;DOC的核查则主要集中在农药、染料、医药、有机化工的产品和中间体上,且核查次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中国是化工生产大国,也很重视禁化武履约工作,因此在国际上树立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我国每年3月、9月都按规定宣布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量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接受国际核查。现在宣布的企业已经有上千家。”吴锦容说,在已宣布的企业中,DOC企业占了半壁江山,且以小企业居多。我国接受核查的次数逐年增多,要维护我国的履约形象,完成宣布和核查任务,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除核查以外,张南认为,履约工作应对科学技术的冲击,也会给化工行业带来一定影响。“技术的进步是必要的,但这些技术都具有双重性。它可以改进对有毒化学品的防护手段,也可能引发滥用有毒化学品的新危险。”张南认为,这意味着在化工生产和贸易的监管方面,将要求越来越多的缔约国及相关企业实行特定的履约措施。
 

 

 

今年1月,国际禁化武组织对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的敌草快等3个DOC产品进行了现场视察。这是我国今年接受的第一次核查。最终专家组认为,该公司宣布的监控化学品数据、资料与现场视察相一致,没有被转用或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 图①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回答视察组专家的问题。

 
图②为OPCW在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举行的初步视察报告签字仪式。 (南京市禁化武办供图)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六千万吨特大型油气田意味着什么 电都去哪儿了?——从用电量曲线看中国经济活力
能源发展方向定调 构建全新能源体系 水资源短缺,威胁世界粮食安全
生物柴油:踟踌不前,难在哪里 有人欢喜有人忧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