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法价格形成机制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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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周一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称,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在管理机制上,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能源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该意见稿称,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进出口政策,鼓励进口清洁、优质能源及先进能源技术,加强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出口管理监督。
  意见稿中并称,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涉及能源发展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国家加强能源领域的双边多边贸易合作,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能源贸易监管机制,对从事境外能源贸易的企业及其交易人员和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建立能源储备制度**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前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後者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
  中国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後动用;具体动用方案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後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意见稿并提到,国家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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