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通过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空运一批强腐蚀性化学物品,导致一整架飞机腐蚀报废。马航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建公司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司诉至北京市高院,日前一审判决大连化建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共6500余万美元,同时驳回马航的其他诉求。
据悉,2000年2月,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要将80桶“8-羟基喹啉”化工产品从北京空运至印度马德拉斯,并表示此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同年3月15日,承担此次运输的马航一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飞机抵达吉隆坡机场后,装卸工人准备卸货时,发现货物为液体并已发生大量泄漏。其间,5名装卸工因吸入有害气体,突发晕厥,后经抢救脱离危险。
当马航致函大连化建公司询问托运货物情况后,大连公司回复表示,托运的不是“8-羟基喹啉”,而是80桶草酰氯,并说明草酰氯是无色发烟液体,属酸性腐蚀物品,具有刺鼻气味,并对人体具有侵害力。大连公司曾致函马航,希望通过海运收回这批草酰氯,但遭拒绝。之后,马来西亚民航局下令销毁这批“有害物质”草酰氯。
2001年2月28日,法国空中客车工业公司出具了飞机修理方案及修理成本估算报告,认为飞机修理成本将可能超过8900万美元,而且即使勉强修理好飞机,也得不到飞行安全保障,因此认定飞机已无修理价值。
马航公司根据上述报告结论和飞机原始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宣告飞机全损,并将飞机机身及引擎拆分出售。飞机报废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依据飞机原始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马航公司支付了飞机约定价值全部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
马航等原告请求北京高院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马航公司因飞机推定全损所遭受的未获保险赔付的相关费用损失1万余美元等,并请求法院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马来西亚保险公司、曼班通用公司、艾米公司、特卡福公司因飞机损失及处理此次货物泄漏事故善后事宜所受全部损失共计6500余万美元。
北京高院日前依据《华沙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等,认定大连化建公司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与本案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故及相关损害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大连化建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等。马航要求大连化建连带赔偿1万余美元的诉讼请求,因相关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马航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应由马航公司自行承担。
宣判后,主审法官刘兰芳表示,该案件涉及多家境外公司,大部分证据需到境外取,因此耗时巨大,仅取证质证就进行了3年。“开庭举证进行了整整3天,证人16个,大多数是专家学者,高院仅支付同声传译费用就高达4万多元。其实大连化建要空运的这80桶草酰氯,不过价值几十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