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或年底报送国务院 保留政府调价空间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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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能源法》的设计上看,除了市场化原则的确立之外,仍然保留了政府调控的充分空间

  12月3日国家能源办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这让人们再次嗅到了能源产品价格上涨的味道。

  因为,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表述,政府将建立一个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以市场导向为主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然而,目前中国国内能源价格,特别是成品油价格,远未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不仅如此,根据统计,目前在国内加油站每加1升油,就有近半升是用进口原油加工。

  而国际原油价格已然逼近每桶100美元的天价,国内国际油价在国家发改委的计划价格体制下,保持着不小的倒挂差额。

  可以想象,在成品油价格进入市场定价之后,不改变国内供油、炼油、批发、零售现状的情况下,倒挂差额传导到零售市场上,所带来的必定是价格的大涨。

  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表示,虽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能源法》牵扯众多部门,很多问题仍面临争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争取年底形成送审稿报国务院。

  市场化与涨价担忧

  尽管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但目前这种涨价影响还没有完全反映到国内市场。对此,国家发改委已经明确表示,要逐步使资源性产品价格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

  于是,在今年11月1日,发改委将成品油价格上调了近10%,但发改委仍然只能督促两大国有炼油商(中石油、中石化),采取提高成品油产量、推迟炼油装置检修时间以及增加燃油进口量之类的办法,来保证国内市场的燃油供应。

  中国物流信息中心高级经济师陈秀芝认为,现在两大石油公司进口的成品油,每吨要亏不少钱,进口越多亏损越大,不解决价格接轨问题,“油荒”还会出现。

  而且,在国内成品油价格整体上涨10%之后,直接影响到运输费用,因此给各个产业造成的冲击已非常明显。

  以钢材出口为例,其原料铁矿石每吨的海运费已经超过了矿石的成本价,陆运费成本也越来越高。如果油价的价格体制与国际市场接轨,短期内出现的油价上涨,显然影响面极广。

  不仅是油,电的矛盾同样存在。在电力行业中,从成本来说,居民用电的成本要比工业用电的成本高。但国家一直执行居民用电远低于工业用电的政策,也就是用工业用电补贴居民用电。

  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场导向为主”的同时,也接受政府仍保留有一定调节权限,诸如对石油、天然气以及电网等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等。

  看来,政府还是会一定程度保留能源价格的调控权,不会完全交由市场因素来决定。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林伯强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提到能源价格市场化的时间表,让能源价格市场化进程看起来遥远,这是意见稿的一个缺陷。但它也展示了一个信息,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能源定价市场化的原则已经确定下来。

  亟需理顺的关系

  《能源法》的制定面临着巨大挑战,《能源法》与能源体制的关系、能源领域的改革、能源法律与政策的边界、能源立法的创新性与可行性,还有如何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与公共需求,等等这些,无一不是《能源法》未出世就面临的难题。

  在《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肖国兴看来,《能源法》框架其实就是要解决一个问题,能源管理及利润的公平分配。然而,在复杂的格局之下,分配显然公平难求。

  根据《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进一步放宽对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的限制,就此看来能源投资产权多元化已不存悬念。

  但在油气资源勘查领域,能源企业却要求抬高准入门槛,中石油有关人士就提出,譬如对油页岩、煤层气的开采设定门槛。而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也表示,虽然国家控股不能越搞越大,但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民间资本缺乏进入能源领域的动力。

  在《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看来,油气上游勘探高科技、高回报的特点注定了其高风险、高投资,也就是说它并不像煤炭行业一样进入门槛低,整个行业表现得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在法律上鼓励上游加快勘探开发投入,提高效率,突破资源瓶颈。于是在立法原则上,要求突破原有的国有公司垄断格局,在能源产业链的上游“适当”引入竞争。

  对接《能源法》框架

  早在原能源部成立之时(1988年),就曾随之启动了能源法体系建设的研究。当时主要意见认为既要搞能源基本法,同时也要搞电力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等单行法。因此,在1993年能源部解散后,成立了各个能源专业部门。此后《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四部单行法陆续出台。

  但伴随着单行法的出台,以及1998年各能源专业部门的相继撤销,反而使得能源管理更加分散,能源法的起草更是搁浅至今。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秘书长吴钟瑚表示,既有的能源法规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点,垄断性行政管理多。

  据悉,目前能源领域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除了今年年初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外,其他《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以及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都将根据《能源法》框架重新修订。

  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曾召开石油天然气立法工作会,希望尽快出台一部石油天然气法。然而,与《能源法》一样,目前《石油天然气法》的起草工作仍处于前期研究阶段。国家发改委仅仅是通过今年8月30日实施的《天然气利用政策》,来缓解天然气的供需矛盾,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显然,《石油天然气法》也与其他单行法一样,面临着与《能源法》框架的对接。

  正如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何勇健所称,《能源法》是能源行业“小宪法”,如若没有基础性的《能源法》,单行法律的起草与修订进展都将十分缓慢。

  成立能源部

  可以说,成立能源部的声音伴随《能源法》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而《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所言设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被认为是成立能源部的信号。

  从《能源法》的起草进程判断,估计要等2008年新一届政府换届完成、机构编制确定之后,正式的《能源法》才有希望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明年3月份也被视为设立能源部的底限。毕竟,如若赶不上2008年政府换届的时机,成立能源部可能至少要再等五年。

  12月6日,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这一机构被称为国家能源问题的“智囊团”机构。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表示,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国家能源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工作,首批委员会成员由包括两院院士在内的40位中国能源领域高级专家组成。它的成立,事实上是为将要成立的能源部预热。

  据本刊记者了解,能源法第一稿中曾提出过“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两个能源监管主体,并分别规定了两个部门的职责,大致表达了两部门分治的前景。但到了第二稿,“能源监管机构”提法消失,管理主体仅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对能源部的职责,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大致是一个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政府部门,它将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工作。

  因此,从当前的《能源法》框架设计上看,除了市场化原则的确立之外,仍然保留了政府调控的充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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