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审批工作,简化审批流程,山西省决定将下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部分审批权限。
目前,山西省煤矿办矿主体以大型国有煤矿集团或地方骨干企业为主,煤矿数量大大减少,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与此同时,煤矿企业为合理开发资源、优化矿井生产系统,增加开采煤层、变更生产系统的情况逐渐增多。
今后,矿井调整主井与副井、主井与风井、主井与安全出口等生产系统和生产矿井增加开采近距离煤层,均可由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直接批准。但增加开采煤层需进行水平延深涉及全矿井重大技术改造的,仍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准。
在下放审评权限的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要求,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制定适宜本地区、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矿井在系统变更和增加开采煤层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上报省厅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煤炭企业也不得借系统调整和增加开采煤层随意扩大矿井规模。
另外,已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批复符合下放审批权限的矿井相关建设项目,原文件中要求由省厅实施的设计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也由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根据各地情况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