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涉入中油碧辟加油站争夺战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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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桩旷日持久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官司,令合资油企巨头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油碧辟)如芒刺背,最近因中石化对该加油站的悄然接手而更趋复杂。

  由于自2002年起,全国诸多民营加油站相当部分都以“以租代卖”的方式与大型油企合作,这起发生在中油碧辟与广州市越凯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越凯)及自然人苏应标之间的加油站争讼案的最终判定结果(参见《财经》总第197期报道“BP输不起的小官司” ),被视为具有“风向标”意义。

  12月27日,因中油碧辟的申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茂加油站一案进行重审。此前,中油碧辟在二审中败北,法院裁定其与广州越凯签订的加油站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今日庭上,当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被申诉方称该加油站已交由中石化经营,至于是以租赁形式还是转让方式交付经营权,则表示暂不便透露。对加油站易主中石化的消息,中油碧辟方面表示惊讶,并当场拒绝调解,表示无论该加油站现状如何,均要求被申诉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中油碧辟称,早已向有意收购广茂加油站的意向买方发出过律师函,声明“此案并未完结,希望各方谨慎行事”,并已经在工商部门对该加油站股权进行冻结。

  该案缘于2002年4月26日,中油碧辟的前身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下称中油BP江门公司)将广州越凯拥有的广州海珠区广茂加油站以1320万元租赁,租期为15年。租金如约交付之后,广州越凯将广茂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许可等证件,以及加油站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一并移交给了中油BP江门公司。

  但在2005年5月12日,广茂加油站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茂加油站出租给中油BP江门公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不允许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之后,广茂加油站股东广州越凯及自然人股东苏应标据此处罚决定书,希望解除与中油BP江门公司之间的租赁经营合同。而中油碧辟认为这完全是加油站股东有意为之,“自己举报自己”,其目的在于将加油站重新沽价出售。

  此后两年间,中油碧辟与广州越凯及苏应标间展开激烈的诉讼。2007年7月3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此加油站租赁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无效,并补充认定:由于加油站场地与加油站经营权不可分割,同时成品油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特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原国家经贸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令“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据此整个租赁合同无效。

  此后中油碧辟采取了各种努力途径,要求对该案重审。

  今日重审过程中,申诉方中油碧辟仍坚持其具有石油产品的经营资格,没有必要租赁他人的经营执照,其租赁且看重的是加油站本身;其次,二审认定的特许类经营证照,是发放给加油站本身而非广州越凯及苏应标,所以作为承租人是可以去办理变更登记的,且这属于行政审批手续与租凭合同有效与否无关。

  被申诉方则认为,该案历时两年,经过二审行政诉讼,二审民事诉讼,诸多事实与理由在前述过程中已经明确,“无须纠缠”,而且“证照本身就是加油站重要的组成部分”。

  今日庭审从上午8点半进行到11点,未作当庭宣判。

  目前国内多数加油站均存在租赁经营方式,仅中油碧辟在广东的400余家加油站中,就有近半数以租赁形式纳入。据知情人透露,仅中石油在全国采用类似方式经营的加油站就有近2800家,而且随着近年来各燃油巨头对终端的争夺日见激烈,故而此案的结果被国内加油站行业所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将是一块多米诺骨牌。

  据燃油业内人士向《财经》介绍,由于广东是全国成品油消费大省,仅2006年成品油销量就达到2000万吨,占全国同期销量的八分之一,但新建加油站涉及征地审批,手续繁多,周期较长,成本较高。所以对于后来者而言,收购现有加油站成为捷径。于是,广东各地加油站的收购价也水涨船高。在此情势下,一些原本已经租赁给其他油企的加油站业主,也开始以各种理由要求认定原合同无效,试图待价而沽。由于近年来此类纠纷不断,已有油企相约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相关政策,对此给予约束。

  《财经》记者当日下午在加油站现场发现,该加油站原有的红色中石油与绿色BP的标志已经被红白相间的中石化标志所替代。截至2006年底,广东省约有6000余座加油站,其中“中石化系”加油站约占半数;中石油、中油碧辟合计有600余座加油站,仅占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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