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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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网消息: 2007年12月27日下午,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法制办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2月1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农业产业化、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广西是石油缺乏地区,全年自产原油仅3万吨。近年来,国际油价不断攀升,燃油紧缺已严重影响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给全区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广西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广西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进一步沿着法制化轨道运行。

  广西原计划今年12月28日在全区封闭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但鉴于近期国际油价高位运行,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同时,推广车用乙醇汽油后石油公司发油品种增加,不利于当前整个成品油的发运工作。如果按原计划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将会影响加油站的正常营业。为积极稳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我区从2008年2月15日起在北海、贵港两市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2月28日起在两市封闭销售、使用;2008年3月15日起在其他地区开始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3月31日起全区封闭销售、使用。

  《暂行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暂行办法》规定清洗车辆燃油系统和调整车辆技术参数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对违反操作规范的法律责任在《暂行办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车用乙醇汽油零售价格和车辆燃油系统清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了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乙醇汽油质量管理,并强化了封闭销售使用乙醇汽油后对加油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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