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第92号
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和《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企业申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质检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核实推荐及专家复核,现将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