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生产商不得自行给化肥调价

   2011-05-13 石油石油

133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这是自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之后的一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为保证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保持化肥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农民利益,1月22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严格执行化肥价格政策提醒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醒告诫化肥生产企业认真执行化肥价格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稳定。

  发改委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通知要求,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化肥生产企业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以及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近段时间,国家有关部门连出组合拳,遏制市场不合理的涨价,特别是遏制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过快上涨及其他价格违规行为。这一措施也是缓解我国通胀压力的一项举措。

 
 
更多>同类资讯
• 国际油价11月21日上涨 • CEPE敦促成员国拒绝二氧化钛反倾销税
• 华鲁恒升子公司蜜胺树脂单体材料原料项目投产 • 广西恒逸年产120万吨聚酰胺产业一体化项目开始
• 2024中国能源“金三角”化工园区协同发展大会召 • 商务部印发《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
• 国际油价11月20日下跌 • 荣盛石化与沙特阿美合作开发项目
• 巴斯夫与申能集团签署生物天然气合作谅解备忘录 • 美国原油库存连续三周增加 国际油价回跌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