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展改革委介绍,天津市政府21日决定对市内影响较大的5家企业生产加工的7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38家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17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属于统一配送和定价的商品由市物价局负责,其他商品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
同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以常务副主席任亚平为组长的全区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领导小组,启动了对11家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4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措施,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对44家经营企业的7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措施;专门召开了价格政策告诫会,对部分大中型企业集中宣传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开受理申报、备案的方式、程序、地点和联系电话。
吉林省发布了经省政府同意的临时价格干预办法,将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等11家大米、面粉、乳品、食用油等生产企业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长春等9个市州的28家批发、零售企业调价备案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列入调价备案的企业的进销差率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一次性进货价格涨幅不超过5%或自上次调价始累计涨幅未达10%的批发零售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23日,江苏省物价局和经贸委制定了列入提交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和品种范围,并通过《新华日报》向社会公布,对影响较大的5家企业生产加工的2类商品实行提价申报,对3家企业经营的6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青海、云南等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也相继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决定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同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情况也尽快出台本地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目录。
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工作得到地方领导的重视。发展改革委15日发布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后,大部分省份都在两三天内出台了落实的具体措施。各地不仅出台了有关规定,而且大部分还制定了加强对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价格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等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