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5月14日讯
股票简称:ST鲁北股票代码:600727编号:临2012-014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万吨/年金红石型钛白粉项目变更建设主体的补充说明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发布了公司参股的山东鲁北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盐化”)名下的“10万吨/年金红石型钛白粉项目”建设主体变更为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金海钛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钛业”)的公告。现对上述公告补充说明如下:
1、该项目系鲁北集团的储备项目,项目的前期费用全部由鲁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东鲁北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钛业”)垫付,鲁北盐化没有支付该项目的前期费用。
2、根据鲁北集团的整体规划,为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依托鲁北集团的技术、人才、土地等优势,项目先期由金海钛业投资建设。该项目不再由鲁北盐化建设,系鲁北集团履行有关承诺确保鲁北盐化盈利持续稳定的措施之一,有利于鲁北盐化整体注入公司时,得以提高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股票简称:ST鲁北股票代码:600727编号:临2012-015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6号《关于对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了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收回存在虚假入账问题。
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收回部分以前年度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其中2011年初账龄为3-5年的款项为8,149,796.70元,账龄为1年至2年的款项为5,012,712.91元,账龄为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为6,480,000元,2011年度内销售新增应收款项为7,031,100元,公司据此冲回坏账准备9,621,700元。但根据我局调查,上述款项实际由公司大股东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支付,其资金性质不应确定为收回往来客户欠款,公司上述虚假收款问题导致2011年年报利润虚增9,621,700元。
(二)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例如会计凭证管理松散,部分原始凭证要素不全,产成品出库单没有领料人和发料人的签名;在现金管理方面,公司收取的大额现金货款,没有在当日存入银行,违反了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在银行存款管理方面,公司未对所有账户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仅对存在未达账项的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且调节表上没有编制人和复核人签名;在票据管理方面,公司未建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在应收款项管理方面,公司没有定期与客户对账,在发生新业务之前仅通过电话方式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余额;在公司内部稽核方面,公司一直没有会计工作检查相关记录。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如实记录经济事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未做述职报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缺少召集人姓名或名称,无律师、计票人和监票人姓名,董事、监事未签名。部分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缺少发言要点。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备。
公司在部分重大事项发生后未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及时向我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整改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尽快按照要求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后2各工作日内披露,同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董事长是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应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同时,你公司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此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其他情况的实质性判断。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研究,针对上述问题和要求,尽快形成整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