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抢险抗灾应急中心严禁对煤矿、化工企业随意拉闸限电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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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4日,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第7号公告,要求各地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本地区电厂煤炭库存不低于10天用量,并严禁对煤矿、化工企业等用户拉闸限电。
  公告要求,各地区要根据电厂的煤炭供应、库存情况,安排电力生产和使用,确保本地区电厂(含区域外直供本地电厂)煤炭库存不低于10天用量,尤其是全力保障电网结构中起骨干支撑作用的电厂用煤,严禁对煤矿、化工企业等用户拉闸限电。低于10天用量的地区,应降低发、用电水平。
  公告指出,各地要优先保障受阻人员疏散、铁路交通电信恢复、重要物资供应等用电需求;优先保障受灾地区用电需求;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农业、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需求。要确保特殊行业安全生产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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