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消费税涨两倍多 开始全额征收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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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宣布对燃料油全额征收消费税,调整后的税率将为之前制定税率的两倍多,税负调整追溯至1月1日。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使地方炼油厂以及燃油发电企业等燃料油主要用户成本大幅上升。

  该税率调整的公布时间大约在一周前,此外,通常作为石油化工燃料和汽油混合原料的石脑油也将实行同样规定。这一举动属于中央政府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一系列财务政策的一部分,这些政策旨在抑制资源密集型行业并促进能源节约。

  文件规定: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我国是亚洲最大的燃料油进口国。自2006年4月我国开始向燃料油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但起始税率仅为全额税率的30%.

  石油交易员对此次突然上调燃料油消费税感到大为震惊,他们表示,这一政策将再次重击目前已现疲态的中国燃料油市场。全球石油价格高涨造成的需求疲软和来自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竞争压力已经导致燃料油市场表现疲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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