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9号公告,宣布自2008年2月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
2003年2月份,我国分别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均为自2003年2月3日起为期5年。
2007年8月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2月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