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调整国家资源税标准和分配比例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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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资源税率较低,相对于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为10%至16%的标准,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仅为1%。有关专家纷纷呼吁,应尽快调整国家资源税标准和分配比例。

  西部是我国矿产能源等资源富集区,发展资源开采和加工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已经成为西部未来的着力点之一。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了解到,当前我国的西部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不尽合理,资源税率较低,尤其是中央大型企业主导的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关联度不高,与农民增收严重脱节。这些年来我国利润率高的行业,大多数不是资源垄断性的,就是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这些企业之所以投资回报率比较高,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种价格格局造成的,企业利益的获取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基础上获得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石油资源税为14元/吨到30元/吨、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仅为1%,而国外的征收率为10%至16%。

  在近日政协举行的推进西部大开发专题协商会上,委员们指出,资源开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需要三个基本条件,即资源价格合理、培育吸纳就业和利润合理分配。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优势矿产资源单纯输出初级产品,就地加工转化滞后,是制约西部优势资源转化的突出问题,国家应支持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油气深加工项目,使资源尽可能实现就地加工;尽快形成市场决定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机制,政府控制的价格应充分体现资源地的合理利益;对新增的资源初级产品,多留一部分在当地深加工,延长产业链,走资源工业发展的新型道路,让当地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有关专家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资源开发企业在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支付给地方,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他们建议说,国家可适当提高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将其调整为8%到10%,同时调整国家与地方在资源补偿费上的分配比例。

  国内外的实践均表明,当经济增长到一定阶段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国家信息中心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现行税制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用税收政策节约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资源税税率偏低,基本上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建议国家建立资源税税种体系,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不可再生的资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围,将水和森林等可再生但影响环境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并入资源税征收。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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