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为焦煤期货铺路

   2012-07-10 中华石化网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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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综合媒体消息,放眼全球,经济波动加剧,通货膨胀与市场疲软交替出现,国际能源价格大起大落,导致炼焦煤市场供需失衡,炼焦煤生产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合理的经营选择。

值此之际,大连商品交易所炼焦煤期货合约的推出被提上日程,此举是否会对煤炭价格的稳定和合理变动起到重要作用,对国内炼焦煤生产企业和下游钢材及焦化企业的采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使业界人士更好地了解炼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帮助炼焦煤供需双方认识炼焦煤期货,利用期货工具管理风险,指导生产经营,即日起,本报联合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关注焦煤期货》系列专栏。

从去年开始,大连商品交易所前往山西、山东、河北等炼焦煤主产区域和销售区域进行调研,调研了解到,炼焦煤市场化程度高、行业政策相对宽松、供需分散、竞争充分、定价机制已经市场化,具备开展期货交易的基础条件。

在我国,炼焦煤资源相对稀缺,商品化程度较高,这使得炼焦煤期货具备很扎实的市场基础。另外,行业政策宽松意味着企业参与期货交易不存在障碍,只要符合行业基本法规《煤炭法》《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任何企业都可以参与国内炼焦煤市场交易。

相比较而言,我国炼焦煤出口政策更为苛刻,出口企业除了要交10%的关税外,还需要申请煤炭出口配额。由于炼焦煤国内供应存在缺口,在国家提高关税后,国内炼焦煤价格已经没有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优势了,因此出口量很少。在进口方面,不存在政策障碍。

我国最重要的炼焦煤主产地是山西,其炼焦煤供应量占全国炼焦煤总供应量的48%,黑龙江、贵州、河南、云南等地的供应量占比也分别在7%至11%之间,其余地区的产量一般占全国的5%以下。目前,我国可以生产炼焦原煤的特大型生产企业超过10个,广泛分布于山西、江苏、安徽、黑龙江、河南等地。从供应角度讲,没有任何一个地区或者企业可以绝对垄断价格。

从需求的角度看,炼焦煤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焦炭,我国焦化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激烈。

据统计,全国997家焦化企业分布在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有72家,产量仅占全国焦炭产量的45.35%。

焦炭的生产较为分散,2008年全国焦炭产量超过1000万吨的10个地区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76%,而产量最大的山西省产量占比也仅有25%。因此,任何一家炼焦煤需求企业都无法对价格形成垄断性影响。

我国炼焦煤定价模式基本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大型炼焦煤企业给出的合同价,另一种是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市场价,这两种模式的最终决定力量都是市场化定价机制。

各地大型炼焦煤生产企业为了稳定客源,一般与大用户敲定一段时间的合同价,并在约定的时间执行该价格。但是,合同价并非一成不变,一般当炼焦煤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合同价与市场价差距较大时,合同价会随市场价而调整。在炼焦煤集散地,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可以很迅速反映库存等市场信息,主要煤炭中转港口的炼焦煤价格更具有权威性。

随着炼焦煤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其远期电子交易也开展起来,这为焦煤期货上市提供了较好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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