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稀土采矿权减至65个 准入门槛主营收入10亿

   2012-07-16 中华石化网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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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顿利剑瞄准了混乱难治的“稀土开采”这一环节。《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日前国土部牵头召开的“九省(区)20市(州)稀土开发监管联动联席会议”上获悉,国土部、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主管部门正在拟定针对稀土采矿权的新的“准入条件规定”。目前讨论稿已拟定完毕,将于近期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为了保护环境和优化稀土资源开采,上述讨论稿中除了对矿山资源量和规模进行严格规定外,还将对申请采矿权的生产企业设立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超过10亿元的“高门槛”。这意味着除了生产和加工以外,作为稀土产业链源头的矿山开采环节开始逐步向大企业倾斜,一批不合规的中小矿山和开采加工企业将被淘汰。

“全国稀土采矿权将减少到65个,稀土矿山多、小、散、乱等局面将有所改观。”国土部副部长汪民在此次联席会议上对《经济参考报》表示,随着中铝公司、中国五矿等大型国有企业收购或兼并了部分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企业,大企业主导稀土产业的格局正在形成。他同时称,稀土开采准入条件正在进一步深化为《稀土矿产采矿权准入条件规定》,即将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上述新标准的讨论稿中,将对企业规模、采矿权设置、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人资金实力、退出机制以及安全、环保、土地等方面有严格限制条件,适用于稀土采矿权新立、转让、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等行为,以及申请获得稀土采矿权、企业兼并重组等。

上述讨论稿称,新设离子型稀土采矿权的矿区查明资源量应不小于1万吨,原生矿型稀土(轻稀土)采矿权的矿区的查明资源量应不小于6万吨。矿山规模方面,新建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规模应不小于500吨;原生矿型稀土矿山企业规模应不小于3000吨。

讨论稿中还特别明确了“采矿权申请人资格”,应当是具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经历,在资源所在地设有独立企业法人,具备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或应用技术研发能力,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以上(其中深加工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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