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务部获悉,欧洲法院7月19日公布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的终审判决。欧洲法院认定,欧盟对浙江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欧洲理事会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中国企业取得此案的最终胜利。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欧委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适用法律等做法,导致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的原则偏差。据悉,欧委会还准备自主立案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商务部为此敦促欧盟作为世贸组织重要成员方,应当严格遵守世贸规则,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干扰中欧双边正常贸易。
据外媒报道,欧洲法院裁决认为,仅仅因为一家中国企业部分为中国政府所有,并不足以证明这家公司不是在市场化环境下运营。欧盟委员会要决定对进口产品征收多少关税(如果决定征收的话),就必须确定相关企业是不是在一个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市场中采购和销售。如果确定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中运营,用贸易术语来说,就是给予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报道称,欧盟委员会调查一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是在欧洲市场上倾销时,如果有中国公司被认为受到政府干预,那么这家公司几乎一定会面临缴纳更高关税的威胁,而对于中国企业声称自己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营的说法,欧盟委员会通常不予采信。
欧洲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说,本院宣布“基本反倾销”规定(basicanti-dumping)并不排除政府对生产商活动的所有干预类型,只排除对定价、成本及投入决策的明显干预。
资料显示,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8月24日向欧盟高等法院就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