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年底出台 三大问题待细化

   2012-08-07 中华石化网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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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出台,目前正在组织专家队伍讨论参与碳排放交易试点的企业名单,很有可能2013年就开始正式交易。”上海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一位专家8月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这是“6+1”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中,首个对外公开发布《实施意见》的试点城市。

“这是第一个试点城市官方确认的碳排放交易思路,不过,《实施意见》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真正开展碳排放交易,需要以政府令形式发布上海市碳排放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或者有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出台,对企业才会有约束力。”中创碳投有限公司战略总监钱国强对本报记者表示。

“《实施意见》作为第一份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公开公布的政府文件,还是挺具备划时代意义的,体现了上海市政府的开放性,要推动碳排放交易,一定要有政府的重视。因为尽管初期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但长远来看必然会给有些企业带来一定的履约成本增加。所以上海市政府的发文是很有必要的。”兴业银行可持续金融部高级研究员何鑫对本报记者表示。

不过,《实施意见》中关于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制度以及第三方核查制度等问题仍有待细化,另外,碳市场的流动性问题也颇受关注。

三大问题有待细化

《实施意见》中,提及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制度以及第三方核查制度三大问题,这三大问题有待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细化。

三大问题都与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有关,本报记者了解到,试点企业将在200家左右,具体企业名单还有待确定。

其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尤其受到关注。

“原则上,基于2009年-2011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顾行业发展阶段,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实施意见》指出。

这意味着,大部分行业将按“历史排放量分配法”分配配额,而有些行业将按“行业基准线法则”分配配额。

“个人认可这样的做法,有些行业,比如建筑行业,每平米能耗多少,对于不同级别的酒店标准不一样,肯定是用基准线法则来衡量更好。而对于直接排放的企业,比如电厂,在电厂建成之时,就决定了它的能耗水平可能要持续20多年,如

果初级即采用基准线法则分配配额,肯定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因为对于效率不同的电厂,成本差异实际上已经在审批电价里得到体现。欧盟EUETS也是运转了很多年,才开始采用基准线法则。”兴业银行何鑫对本报记者表示。

“简单来说,基准线法则鼓励行业创新,行业中落后的企业肯定吃亏,而对于历史排放量分配法,历史上排放多的企业反而占优势,使用哪种方法,就看上海市政府想鼓励哪些行业的创新了。”钱国强对本报记者表示。

“上海市政府肯定首先要考虑到企业对整个规则的接受程度,使这套体系先运转起来,把方案设计得尽可能合理。”何鑫评论说。

接近上海市政府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在上海市政府与潜在试点企业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感觉到企业对低碳这个事情还是有共识的。

“与其消极应对,不如积极应对,要着眼于未来,万一碳价涨起来,还是有必要做一些准备。”华能集团一位内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有电力企业甚至希望碳配额分配能为企业盈利做贡献,“个人认为,在碳排放交易试点初期,碳配额都是免费发放的,应该影响不会非常大。最初几年,预计政府也不会太过为难电力企业,目前电力企业也比较艰辛,即使没有碳减排压力的话,我们也是发电发得越多亏得越多。欧盟EUETS运行初期,也向电力企业发放了很多免费配额。”一位电力企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至于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制度以及第三方核查制度,《实施意见》都未有说明,有待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流动性问题受关注

“对于上海的《实施意见》,我主要担心对市场流动性的考虑不足,试点是否成功的关键是,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上海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鄢德春对本报记者表示。

“研究建立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相关财政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制定相关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鼓励试点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实施意见》提及关于财政金融方面的支持政策,但未有过多表述。

事实上,兴业银行早已表现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兴趣,去年年底,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将互为首选业务合作伙伴,在交易资金存管、清算、监管,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关金融课题研究等多个领域展开合作。

“对于碳这个领域,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四大类业务:一是结算;二是融资;三是交易服务,包括把买方和卖方介绍到一起的中介服务、给买方企业做咨询服务等;四是资产管理,给企业提供完整的碳排放交易解决方案等。兴业银行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合作,最初期从交易的结算做起,接下来将根据规则,依照客户具体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何鑫对本报记者表示。

“个人观点,《实施意见》中,对于金融机构如何参与还不够明确,碳金融其实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很重要,希望尽可能在初期制定管理办法的时候能多一些考虑。”一位碳金融分析人士指出。

何鑫指出,为促进碳市场流动性,初期开放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十分重要的,“举个例子,比如市场初期每天碳排放交易量可能只有一两万吨,但某企业有100万吨的碳配额想在一周之内出手,如果放在场内,可能价格打到很低也卖不出去,但通过场外交易,银行可帮其寻找潜在买方买家,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促成交易。”何鑫指出。

正如在金融市场中,大量创新的衍生品,都是以OTC定制的模式逐步探索,当以某一种形式交易得多了,成为标准化金融产品,就可以转到场内交易。

开展碳排放交易有待立法配套工作

“把企业强制纳入碳排放交易,需要有相关地方法规的启动,如果能有更高层次,比如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当然更好。”一位碳市场观察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2010年-2011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纳入试点范围。”《实施意见》这样规定。

“《实施意见》只是明确了上海市认可把重点排放企业纳入试点范围的思路,对企业没有约束力,真正把企业强制纳入碳排放交易,要出台地方性法律法规,哪怕以政府令的形式,才会有约束力,否则对企业没有约束力。”钱国强对本报记者表示。

钱国强建议上海可以出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地方人大,以条例方式出台地方性法规;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只要地方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就可以了,以政府令形式发布。”

“《实施意见》对于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很多方面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给管理办法留出了大量可操作的空间。”鄢德春对本报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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