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是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共6章40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申请与颁发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五项基本条件:一是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是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依据《办法》内容,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不需要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将实行企业申请、设区的市级安监局和县级安监局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安督局负责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加油站、专门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以及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化品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县级安监局负责上述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