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具备开展期货交易的基础条件

   2012-08-13 中华石化网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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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煤商品化率高

我国的焦炭生产企业分为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企业自有焦化企业。2009年国内焦炭全年产量为3.53亿吨,其中独立焦化厂共生产焦炭2.2亿吨,钢铁企业自产焦炭1.33亿吨左右。钢铁企业生产焦炭所需焦煤几乎全部需要从焦煤生产企业购买。除部分焦煤主产地的大型独立焦化企业拥有自有焦煤资源外,其他焦化企业所需焦煤资源也需要购买。

行业政策宽松,不存在参与障碍

我国煤炭行业政策宽松,只要符合行业内基本法规《煤炭法》、《煤炭产业政策》以及《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企业都可以参与到焦煤市场中来,国内贸易不存在参与障碍。我国焦煤进出口政策不对称。出口除了交10%的关税外,还需要申请煤炭出口配额,对国际贸易构成一定障碍。但是由于我国焦煤是稀缺品种,国内供应存在缺口,在国家提高关税后,国内炼焦煤价格已经没有价格优势,因此出口需求大幅降低。在进口方面,我国鼓励进口,不存在政策障碍。

供给需求分散,竞争充分

从我国焦煤的供应省份上看,山西省是我国焦煤最重要的生产省份,供应量占全国总供给量的48%,黑龙江、贵州、河南、云南等省份的供应量也分别在7%—11%之间,其余省份的生产量一般占全国的5%以下。从生产企业来看,我国可以生产焦煤原煤的特大型生产企业超过10个,广泛分布于山西省平朔、大同、潞安,江苏省的徐州,安徽省的淮北、淮南,黑龙江省的鸡西、鹤岗和七台河,河南省的平顶山等。从供应角度讲,没有任何一个省份或者企业可以绝对垄断价格。

从需求的角度看,焦煤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焦炭,我国焦化企业数量众多,竞争机制充分。据统计,我国的997家焦化企业分布大陆29个省市区,生产焦炭10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有72家,产量仅占全国焦炭产量45.35%。从生产省份上看,焦炭的生产较为分散,2008年全国产量超过1000万吨的10个省份的产量占全国的76%,而产量最大的山西省也仅占全国产量的25%。因此,任何一家炼焦煤需求企业无法对价格施加垄断性影响。

参与者行业分布广,数量多

焦煤是重要的炼焦煤煤种,炼焦煤是煤焦化、煤电石化和煤气化的重要源头品种,产业链长,影响面很广。因此焦煤市场的参与者分布于很多行业,数量多。从供给、需求以及贸易三个环节来看,焦煤市场的参与者较为明晰。

焦煤市场的供给方为我国大大小小的炼焦煤生产企业,主要分布于山西、黑龙江、贵州、河南、云南等省。焦煤的需求方主要是煤焦化化工领域的下游需求者,最主要的需求方是焦炭的生产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企业;其次是,各类煤化工企业。从贸易环节看,焦煤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中间贸易商和运输企业,包括铁路运输、汽运以及海运企业。

定价机制市场化

我国焦煤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大型焦煤企业给出的合同价,一种是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市场价,两种模式的最终决定力量都是市场化定价机制。

大集团报价采取合同价。各地大型焦煤集团为了稳定客源,一般与大的需求方签订一段时间的合同价,并在固定的时间执行该价格,执行合同价有利于焦煤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合同价并非一成不变,一般当焦煤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合同价与市场价之间存在较大的价差时,焦煤的合同价也会随之作出调整。

集散地供需双方形成市场价。在各地的焦煤集散地,焦煤的价格主要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可以很迅速地发映出库存等信息的变化,对焦煤价格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是主要煤炭中转港口的焦煤价格具有权威性。

远期电子交易广泛开展

随着焦煤行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焦煤行业远期电子交易广泛开展起来,为未来一段时期焦煤价格变化提供了一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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