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批发企业储量不应小于15天销量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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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人就《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答记者问。

  商务部商业改革司负责人指出,《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应小于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

  该负责人介绍称,两个标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以《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为依据,从技术角度细化了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设立应具备的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详细规定了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加强质量、计量、价格和财务管理,进行诚信守法经营,引导企业承担保障供应、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常备储量不应小于上年度平均15天销售量。关于常备储量的要求,借鉴了国外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承担商业储备的通行做法,是中国加强市场调控能力,防止市场波动的必要措施,也是在我国成品油经营企业中逐步建立商业储备制度的探索和尝试,意义重大。

  三是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道路。例如,《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年经营量应达到10万吨以上;《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仓储企业的年平均代储量不应低于库容总量的60%。

  四是根据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系统地提出了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主要经营设施--成品油油库建设管理方面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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