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利用准入条件发布

   2012-08-21 中华石化网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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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今日公布了《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旨在规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秩序,促进企业优化升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

在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方面: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及用地标准;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标准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标准条;对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预硫化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5千瓦时/标准条;模压法翻新轮胎综合能耗低于18千瓦时/标准折算条。此外,准入条件还在环境保护、防火安全、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在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方面: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采用节能环保技术与生产装备;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在废轮胎加工利用过程中,要对废轮胎中的废橡胶进行100%的利用;对废轮胎中的废纤维、废钢丝进行回收利用。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其中,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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