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款应重点用于环境补偿

   2012-09-11 中华石化网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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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已经“箭在弦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自去年资源税改革以来官方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9月10日《证券日报》)

长期以来,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例占到70%左右。相对于油气资源,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涉及利益主体面更多,改革也更为繁杂。目前,经济增速下滑、煤炭市场疲软,为煤炭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契机。财政部郑重表态,则意味着煤炭资源税改革的窗口已经开启。

对于新增的资源税,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税款将流向何处。我觉得应流向两个地方。一方面,国家层面用这部分税款,补贴给弱势群体。可以将部分新增的资源税款,用于补充下游弱势消费者,不仅可以缓解油气价格上涨对终端消费市场产生的压力,也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更为重要的是,应流向地方和农民的补偿上。譬如,仅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境内就因采煤造成耕地塌陷2万亩,减少林地、草地面积2.8万亩,给当地各种经济带来损失8000万元。所以,要尽快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对资源开采给当地和居民造成的损失,及时用收上来的税款补上。

当然,在关注资源税流向的同时,还应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并不低。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等;各部门还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的同时,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让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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