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也将放行
中国原油期货的交易制度建设又迈进了一步。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参与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已经于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第21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为进一步规范治理变相期货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放宽入场交易资格,也为计划引入境外投资者的原油期货上市做了铺路。中国重新推出原油期货,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对保障中国能源供应的稳定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原油、国债期货渐近
新条例最大的修改是增加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方面的内容,条例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该部分内容在2007年4月起施行的原有条例和2011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都未有提及。原有条例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的修改为适应推出原油期货的需要,为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原油期货交易预留了空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2012年1月,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要抓紧建设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市场。2012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
业内人士指出,考虑到推出原油期货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境外投资者直接进入交易所交易,以扩大交易规模,提高中国原油期货交易的国际化程度,新条例才会做出上述修改。
此外,与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相比,新条例还放行了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为适应推出国债期货交易的需要,使成为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也能够依法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新条例删去了禁止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参与期货交易,对违反者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条例此次还删去了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变更公司形式、期货公司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负责人、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须经国务院期货交易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以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2012年以来,虽然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资本市场上频频打出创新牌,但期货新品种却仅上市了白银期货一个,国债期货自今年初向市场开放模拟交易以来,并未有进一步举措,石油期货的方案更是几经易稿,未出定稿。
“条例修改是很难的,要国务院审议通过,因此这两项内容的增加还是比较令人意外的,但也正是因为期货管理条例对上述两个品种交易规则进一步细化,或许意味着上述两个品种的准备工作又迈进了一步。”市场人士称。
删去“变相”期货交易规定
除了增加新品种的交易规则,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期货交易的定义在新条例中被首次明确。即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新条例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该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到在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不再对变相期货交易另作规定,因此,新条例删去了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原条例第八十九条对“变相”期货交易作了界定,但该条按保证金收取比例等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容易被规避。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期货监管以及清理整顿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期货交易”作出明确界定。
非法期货交易场所查处权下放地方政府
针对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等行为,新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其中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需要由有关地方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做好查处取缔及相关工作,妥善处置风险,维护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参照证券法关于对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查处取缔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新条例和此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国务院38号文形成了紧密衔接。”某期货公司业内人士指出,这两个文件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明确期货交易的审批权在中央层面,二是未经允许的各地大宗商品市场只能从事现货交易。
上述人士指出,地方政府毫无疑问是这场整顿规范活动的主要执行者。38号文要求各地省级政府在12月底前上报交易所的清理整顿方案,而新条例则明确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也多次表示,让各地政府承担取缔的责任可能还有一层含意,那就是目前各地的交易所和交易活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法律和监管主体,因此地方政府可能要肩负起监管的职责。
但胡俞越同时指出,这类市场客观上是有需求的,不能光立足于去清理整顿和取缔,还要立足于怎么去规范发展,纳入合法的合理的规范发展轨道。不能光取缔清理,清理了那些非法的,那些合法的留下来之后,还要能规范发展。
(原标题:中国原油期货交易制度建设又进一步 境外投资者获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