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能源补贴应该有所限制

   2012-11-27 中华石化网新京报

47

中华石化网讯 作为引导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建筑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所以应有补贴金额的数值、来源和时间上的限制。

据国家能源局官员透露,2012年新能源发电补贴缺口将超过200亿元,而且这个缺口的趋势还在扩大,到2020年有可能达到5000亿元。如此高的缺口存在,肯定不是办法。

一方面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从2厘、4厘涨到现在是8厘,同时国家财政也拨款,但是2009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缺口为13亿,2010年缺口20亿,2011年缺口100多亿,今年已达200亿,许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至今没有拿到政府的补贴。

这里且不说当中存在不少管理上的漏洞,就各地及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这件事的本身,应该说是可喜的现象。

因为我们的宏观引导是要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现在有了成果2011年底,全国并网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159万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4.89%。

可是从现实看,近年来,各地兴起风能企业是为了拉动投资,光伏企业则为了出口,地方和企业有补贴而不需承担亏损。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风险成本则由国家财政和用户承担。

无论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日渐扩大的补贴缺口还是从其事业的现实本身看,都有必要重新检视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引导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是项新事业,新事业的利润率一般低于平均利润率,为了引导鼓励,运用市场之外的“有形之手”政府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毕竟也是市场行为,它的基本规则仍然应该是市场这个“无形之手”,“有形之手”只是“无形之手”的补充。

这就是说,作为引导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事业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建筑在市场价值规律基础上的,所以应有补贴金额的数值、来源和时间上的限制。

补贴数值应该低于平均利润率,否则企业无须承担投资风险却可以获得红利,不符合市场化的原则,这样的企业也就不成为企业了。

补贴来源可以适当向用户征收,然而其金额应当十分有限,更不能一再追加。因为新事业的风险应该主要由经办新事业的企业承担,哪有让顾客承担企业的风险成本的道理?

补贴不能一直维持下去。因为新事业利润率如果一直达不到社会平均利润率,其在市场上是没有生命力的。新事业只有在竞争中才能代替并淘汰传统行业和企业,优秀的企业模式和技术流程也是在竞争中才能脱颖而出。而逐年减少的补贴可以促进这个竞争过程。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