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收对象扩至非工企业,或为成品油征税环节下移铺路

   2012-11-27 中华石化网安迅思息旺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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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石化网讯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的消费税征缴新政,将消费税的征缴范围一下子扩大到了所有液态石化产品,且该税收政策征收对象扩展至非工业企业。

 据ICISC1了解,目前市场人士观望心态较为普遍,等待2013年1月1日该项新政的执行效果。不过政策中的征收范围加大,或许是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的前兆。后期有两种可能:一是出具明确的细则,明确对哪些产品将具体征收消费税;二是改革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从炼厂征收改为从批发环节或零售环节征收。

 若是后者此次消费税政策或许更积极意义。通过税收政策的改变,来重新理顺成品油链条环节中弊病,减轻炼厂缴纳消费税的压力,调动炼厂生产积极性;从批发环节或终端环节征收,有利于避免税收中存在的漏洞;另外该税收政策也有利于减少因“价内征税”而带来的其他税收增加,从而有利于降低油价。

 从2009年开始中国成品油进行税费改革,各种公路费及燃油税等变为成品油消费税,且该税收改变为从炼厂环节征收,及每吨汽油的出厂价格增加1385元/吨,柴油增加940.8元/吨,这不仅增加了炼厂在生产环节所需要垫付的资金,而且增加了成品油在流通环节所需的资金。炼厂人士表示,消费税的征收占用炼厂大量的生产资金,由此导致的资金成本压力较大,中石油中石化多次向监管部门建议改革成品油征税环节,减轻炼厂所承担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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