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12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出《关于征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据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工作,保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企业将化学品危险性公开,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促进我国化学品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
据了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鉴定标准进行测试,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综合性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管理办法》共6章38条,规定了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监督管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等。
《管理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危险辨识,根据鉴定结果或者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并向登记中心提交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对经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加强安全管理。
《管理办法》还分别就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管理等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