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12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的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根据《意见》,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应在依法设立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等园区内。单套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总规模不应低于5万吨/年。
新建、改扩建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连续化先进生产工艺和装置。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木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两年内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装置。
二硫化碳生产装置主要工段、关键设备必须实现在线自动控制和视频监控,必须配套技术成熟可靠的高效脱硫除尘等尾气处理装置,鼓励二硫化碳热能和尾气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及应用。
《意见》要求:以焦炭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1120千克标煤;以天然气为原料的生产工艺,吨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640千克标煤。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整改达到上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