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进入2013年以来,有关石油消费税如何执行的议论一直不断。据相关人士透露,对于一些既可以划归于调和原料范围、又可以划归于化工原料范围的石油小产品,国家将出台一个具体的免税名单,以便各地国税局执行。而随消费税方面免税、退税等消息的不断传出,以及调和油品市场需求旺盛,深加工厂家的开工积极性正在回升。
“不过由于石油小产品产业链复杂,且多缺乏国家或行业标准,预计名单出炉时间会较漫长。之前的过渡阶段,按照以往先例,国税总局应该会对这一期间如何征收做补充说明。”分析师称。
国税总局去年11月6日发布液体石油产品消费税新政,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定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由于国税总局对消费税征收相关细节的规定不够明确,连日来市场对消费税具体如何执行颇感困惑。金银岛近日从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上,无论生产企业、贸易企业还是个体,只要将其购进的油品改变了名称或者性质对外出售,就要征收消费税。
在征收对象上,所有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C/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体状态(沥青除外)的产品均征收消费税。其中,对于一些新型石油产品如煤制油、页岩油等,若此前有免税政策,则延续执行免税;若没有,则一律征收消费税;对于变压器油和绝缘油这类产品,由于绝缘用途,故对其延续免征消费税。
在一些情况下,消费税可进行抵扣。据金银岛了解,若购进了含消费税的原料,加工出的成品亦在应纳消费税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生产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但这类产品不含汽油、柴油以及甲醇汽油等。
另据国税专家表示,为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进口产品有望与国产液态石油产品享受同样的税收政策;目前,针对进口芳烃、MTBE等石油产品的消费税征收,国税总局正在与海关部门进行协商。
据了解,虽然前期受消费税新政影响,深加工整体开工率大幅下降,不少芳构化厂家都选择停工观望。但近期随着消费税方面免税、退税等消息不断传出,加之调和油品市场需求旺盛,深加工厂家开工积极性正在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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