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油品消费税新政

   2013-01-21 中国化工报王瑜 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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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即国税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扩大至“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外,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级以上(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意味着,从今年起,消费税的征缴范围扩大至所有液态石化产品。新政的出台一时间引起相关企业、行业机构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涉及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特别是地方炼厂及调和汽油生产企业纷纷表示,成本上升压力增大,利润空间压缩,有的企业甚至停产观望。


  然而,新年来临,新政执行的脚步却未如期而至。据记者了解,目前尚未有企业接到国税部门按照新政策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将所有液态石化产品囊括在内的新政策究竟剑指何方?其执行会影响到哪些企业?为何政策出台后却久未落实?利益相关方又该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
  
  
  一问:为何出台新政?
  
  
  “实际上,这次出台的消费税新政策是2008年我国燃油税费改革政策的延伸和补充。”中国石油大学中国油气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董秀成告诉记者。


  根据2008年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我国汽油、柴油、煤油等成品油一直实行价内计征消费税的征税方式。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012年版)显示,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中成品油产品类别的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类,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油品生产企业在汽油销售时开具化工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的发票避税。这次新政的出台对常温常压下的液态石油化工产品全面征税,就是剑指避税行为,对原来成品油税收制度设计中的漏洞进行封堵。”董秀成说。


  国税总局在新政的解读文件中也明确表示:“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如此一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双重损失。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


  除了打击避税行为外,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了解到,新政策的执行也会对油品质量监管、提高石油资源利用率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原料供应缺乏,不少民营炼油企业采用不达标或接近国标的原料进行配比调和,将调和成的成品油销售给下游民营加油站。而调和油的原料主要包括石脑油、MTBE、芳烃等,均是此次新政规定范围内的应税产品。


  “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新增应税产品的生产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加重。”税务专家胡怡建教授认为,从资源使用角度来看,这一调整将推动石油资源的高效利用。对此,董秀成也指出,新政执行后,调和油相对于两大石油公司油品的成本优势将会下降,间接有利于油品质量的监管和提升。
  
  
  二问:谁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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