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类企业包括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规定指出,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规定还要求加工利用企业需具备一系列条件,包括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近两年没有特定违法行为、近一年没有特定污染环境的行为、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等。考核项目对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废水、粉尘、噪音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还作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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