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厅(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要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于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区煤炭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将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格式见附件),公告文件分别抄送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中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淘汰完成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淘汰煤矿一一对应。
二、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各地公告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上报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煤矿个数和规模进行审核。
三、各省(区、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本地区2011年、2012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尽快将2012年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未完成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应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将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和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联系人:财政部 李成(010)68552599
国家能源局 张少锋(010)68555083 68555084(传真)mtszsf@163.com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潘伟尔(010)64463287 64463187(传真)panwe@chinasafety.gov.cn
附件:××省(区、市)2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名单(公告格式)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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