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石化网讯 3月1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上市焦煤期货。据悉,这是大商所自2011年4月15日上市焦炭期货以来,第二个获批上市的焦炭产业链期货品种。
证监会表示,上市焦煤期货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焦煤价格体系,健全焦煤价格形成机制,并为其他炼焦煤提供定价基准,有助于焦煤、焦炭和钢铁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为炼焦煤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提供必要的避险工具,促进现货企业的稳健经营,提高自身竞争力。
据悉,焦煤是我国煤炭资源中的优质稀缺品种,储量为659亿吨,在炼焦煤中占到23.5%,主要分布在山西、黑龙江和贵州等省。2010年,我国炼焦煤产量12.1亿吨,占煤炭总产量的37.3%;其中焦煤产量2.58亿吨,在炼焦煤中的占比约为21.3%。
大商所有关负责人表示,焦煤是一种强粘结性炼焦煤,是焦炭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原料配煤。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煤生产国和消费国,焦煤精煤年消费量近2亿吨,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炼焦煤,焦煤连接着煤、焦、钢三个产业,在产业链条上具有重要地位。
证监会文件显示,在炼焦煤各品种中,焦煤对焦炭生产具有不可替代性,价格具有代表性,是炼焦煤价格的风向标,国际国内炼焦煤贸易最关注的是焦煤价格。同时,焦煤市场化程度高,不存在价格管制,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现货交易流畅,可供交割量较为充足,国家标准明确,检测较为方便。因此,选择焦煤作为期货交易标的较为合理。
市场人士认为,焦煤价格每年波动幅度较大,价格的频繁波动使现货企业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钢铁企业、焦化企业、贸易商和焦煤生产企业迫切需要通过衍生品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实现稳健经营。
焦煤合约的推出,将进一步完善煤炭、焦化与冶金钢铁行业的品种体系,与焦炭、钢材品种一起,形成一个相对闭合的品种套保链条,为现货企业提供一个使用更方便、功能更齐全的风险规避场所。
据悉,此前2月21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就焦煤合约及相关规则内容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2月26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公开征集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
据大商所焦煤合约设计方案,焦煤合约交易单位为每手60吨,最小变动价位是每吨1元/人民币,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合约交易月份为1到12月份,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
据交易细则和交割细则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交割单位为6000吨,个人客户焦煤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另外,大商所拟在焦煤主要集散地京唐港、天津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等地设立指定交割仓库,并在焦煤主产区山西设立焦煤厂库。
而在此前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公开征集中,大商所指定交割仓库(厂库)征集的地域范围为:天津港、连云港、日照港、京唐港、青岛港等地港内仓库以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焦煤生产企业。
据了解,大商所已经完成了焦煤期货合约设计和规则制定工作,拟定了较为严格的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论证了保证金、涨跌停板和持仓限额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
证监会批复文件显示,焦煤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大商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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