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欧盟TDI征收反倾销税

   2013-03-19 中华石化网中国化工报

247

中华石化网讯 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TDI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3月1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网站声明:凡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石化信息,弘扬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